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办理条件
1.经营范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
2.股权没有外资
3.三名相关人员:影视编导,摄影等
4.工商局调档章程
5.注册资金:100万提交材料:
申请条件
1.申请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4.三名相关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申报流程:
受理时间
1.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3.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4.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①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②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审批机构: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办理周期:受理15-20个工作日下证(地区不间也会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