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辐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
(6)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等);
(7)事故应急相应机构及应急预案;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二、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相关表格,准备上述申请材料;
(2)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许可程序:
(1)书面申请材料由核与辐射管理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送厅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