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及自查报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企业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 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 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 关证明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申明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