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批量转让
定义
(一)批量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我行对10户/项(“户”指独立企业法人,“项”指抵债资产,下同)以上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将不良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义务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二)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取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量转让特别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o(三)发起单位
我行批量转让的发起单位为总行及境内辖属各一级分行。
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
oa防范道德风险。(三)竞争择优。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大化。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大化。
适用范围
(一)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3、抵债资产
4、其他不良资产
(二)不可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
2、债务人或担保人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
3、国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4、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5、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6、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四o/
业务流程
批量转让业务流程如下:
一)资产组包
根据资产质量状况和资产分布,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并组包。
1、表内不良资产:原则上进包项目应以我行自行处置难以收回的债权资产和抵债资产及全部相关权利为主。
2、表外不良资产:有一定市场价值,但短期内变现困难的资产或无清收价值、常规手段无法实现化解的资产。
(二)成立工作小组
涉及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一级分行应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授信执行部门任副组长、风险管理部门、公司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稽核、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批量转让工作小组,组织实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全过程。
(三)发起申请
级分行作为发起单位时,须先向总行提出发起申请,对转让资产包、转让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待获得总行批准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总行作为发起单位时,需请示行领导,待获得批准同意后,再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