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对象
福州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都是纳税对象。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个人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年营业收入和从业人数的限制的企业。
二、纳税方式
福州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实际利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按照营业额的百分之三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实际利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表,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
三、核定标准
1.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
2.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应当在每月的2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税率为3%。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
福州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其中,按照实际利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应当在每年的5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情况;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应当在每月的20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的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并在当月的25日前缴纳相应的税款。
福州市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核定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纳税对象、纳税方式、核定标准和纳税申报和缴纳等方面。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确保税款按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