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说明材料
4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5企业章程
6业务发展说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