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9月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令)
二、申办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必须包括节目总编负责制,节目内容审查制度,节目监控机制,紧急情况处理机制);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四、申请程序
(一)广州地区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向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要包含上述条件的项内容;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根据申办报告发放《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二)填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表格内容要求用钢笔填写),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按上述所列的条件及内容做出审核。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经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五、办事流程:
窗口递交申请报告-->领取申请表-->窗口办文受理材料、出具回执-->承办人审核材料-->处、局领导审核-->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出证-->通知申请单位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