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一、游戏版号办理申报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报所需材料
1、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点击浏览审查申报表);
2、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
3、游戏操作说明;
4、游戏样品:
(1)客户端游戏:提供3份游戏客户端(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在光盘上粘贴“游戏公司-游戏名称”格式的标志),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2)网页游戏:提供游戏服务器登录地址,并提供3份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3)手机游戏:提供装有报备游戏的手机3台(备案后退还)或可在电脑上使用的模拟器地址,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4)其他游戏:根据游戏情况提供3份可遍历所有游戏内容的载体或媒介。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6、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7、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8、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9、自行审核报告(要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
10、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