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事项名称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二、主办机构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资料:
1.公司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公司章程加盖档案查询章的原件扫描件;
4.一级股东: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及工商调档的章程原件扫描件;
5.域名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
6.3名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学历证原件扫描件;
7.服务器接入协议原件及接入商的IDC/ISP资质加盖贵思公章的扫描件;
六、基本流程
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审批时限
增值电信业务(受理后6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