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法
(2)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3)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2、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2)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符合《条例》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2)不符合《条例》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