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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 龙岩 泉州 漳州 福州 办理 劳务派遣资质许可证

更新:2024-01-29 08:00 发布者IP:106.122.238.62 浏览:1次
发布企业
漳州市鑫鼎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5
主体名称:
漳州市鑫鼎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02MA33H42A35
报价
人民币¥4000.00元每次
关键词
劳务派遣资质许可证
所在地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378号凤凰尚城1幢A01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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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警醒!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分别获刑6年、4年!劳务公司被查!财务获刑6年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





一、什么是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1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种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1)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a、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b、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a、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b、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c、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二、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工需不需要?


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对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

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

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财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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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9年12月31日
法定代表人齐洪文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工商注册、代理记账,会计培训、资质许可证办理、ISO认证、商标专利申请,高新政府项目申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提供税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漳州市鑫鼎汇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总部设立在漳州--福建省一站式企业服务中心,注册资金1500万,在福州、厦门、泉州和龙岩设有办公场所,从业人员80人(高级职称12人,中级职称21人,ISO咨询师3人,国家注册审核员3人,会计多人),服务客户15000家。旗下有9家全资子公司:财税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财税达会计师事务所;财税达税务师事务所;镇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神州易桥财税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内部分为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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