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件要求
(一)人员
1、厂长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的技术职称,熟悉兽药生产技术,并从事兽药生产工作三年以上。
2、兽药生产和质量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主管药师、工程师、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从事兽药生产或检验工作三年以上。
质检人员应是本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或受过专门培训合格的检验工。
3、兽药生产岗位的工人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质量检验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技术培训,能熟练地进行生产和检验操作。
电工、锅炉工等辅助工人,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
(二)厂区、厂房
1、必须有卫生整洁的环境、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设备,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生物制品厂还应具有防止散毒的设施。非兽药厂兼产兽药的,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或生产车间。
2、厂房、车间的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要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堆放物料,不同品种不同规格药品的各道工序不得在同一室操作。主要生产车间要有防尘、防菌、防蚊蝇昆虫等设施,特别是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包装车间和制剂车间。
3、生产无菌制剂,车间应有空气净化装置,应有无菌缓冲间和密闭隔离的工作室。生产中成药应有晾晒场,生产生物制品还应具备无菌操作室、动物饲养舍、焚尸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等。
4、兽药厂应具有与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原料、辅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必须分别存放,并有明显标记。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要有相应的条件。贮存生物制品的冷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危险品及剧毒药品应按规定单独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厂房存放。
(三)设备
1、水针剂:应有重蒸馏水器,不锈钢配药罐、薄膜过滤器、割圆机、洗瓶机、安瓶烘干机、高压灭菌柜、印字包装机、空气过滤通风设备等。
2、粉针剂:应有洗瓶机、烘瓶设备、计量分装器、轧盖机等。
3、片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制粒机、压片机、烘干设备和空气除尘设备等。
4、饲料药物添加剂:应有粉碎机、电动筛烘干机、双螺旋搅拌机、计量分装机、分装易氧化失效药物应有真空充氮包装机等。
5、中药散剂:应有粉碎机、搅拌机、电动筛、药材洗涤池及防尘、烘干设备等。
6、生物制品:应有转瓶机、培瓶罐、过滤器、冻干机、孵化箱、压盖包装机、高压灭菌柜、烘烤箱、冷藏设备等。
(四)质量检验机构应符合条件: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质检机构直属厂长领导。质检机构要有严密的抽样、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要制定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五)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制度:原辅料检验使用制度、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新产品报批制度、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个人卫生体检制度等;应具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操作规程。
(六)兽药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辅料、容器、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标签、产品均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手续
(一)书面申请报告1份;
(二)可行性报告1份;
(三)生产法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生产场所证明复印件各1份(交原件验证)。
三、程序
省农业厅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程序:
(一)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开办报告以及当地县以上畜牧局同意的批件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筹建。
(二)批准兽药生产企业筹建后,参与对企业的厂房设计、车间布局、设备安排审查。
(三)筹建结束后,发给生产企业《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五份,按要求逐项填写。
(四)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上述基本条件验收。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