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自有10辆以上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车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车辆类型为核载人数为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可供企业20%以上自有车辆停放所需停车场地。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向所在地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5.自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6.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8.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汽车租赁服务流程和规范、服务投诉处理制度、租赁车辆维护保障制度、车辆防盗抢骗等治安防范等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