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2)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申请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持有许可证但已超过有效期,或许可证业绩审核界定为“不合格”的;
(2)未取得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题材立项备案批准公示的;
(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但已无效的;
(4)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但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时开机拍摄或其他原因未完成拍摄制作,为同一电视剧申请许可的。
审批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符合前述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材料齐备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提交的材料虚假、不真实、欺骗审批机关的;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经下达补正通知书后仍不提供的;
(3)电视剧版权存在争议或编剧授权范围、期限不明确的;
(4)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原件)
2.总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复印件)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复印件)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办理时限
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正常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办理期限均为13个工作日,审批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