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泉州福州三明宁德漳州龙岩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许可证 办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
申请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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